The Republic of Agora

【初選47人案・審訊第 118 日】


#墨落無悔 #民主派初選 #初選47人案 #港區國安法

獨媒報導 | 2023.12.04

  • 辯方指「非法手段」應限「武力」相關 官關注普通法原則是否適用《國安法》
  • 何桂藍結案:控方將政治問題變刑事、議員只向選民問責法庭不應干預

image01

【獨媒報導】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,被控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」罪,16人不認罪,今(4日)踏入審訊第118天。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進行結案陳詞,就被告被控「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」顛覆國家政權,關認為根據普通法下的詮釋原則,「非法手段」應只指涉與「實質脅迫與強迫(physical coercion and compulsion)」相關的手段,否則定義會太闊。法官問如有人用電腦病毒攻擊政府系統,是否不涉顛覆罪下的「非法手段」,辯方同意,但指這或涉恐怖活動罪,而即使《國安法》或出現漏洞,也應由立法機關而非法庭去填補。法官亦關注,《國安法》由中央草擬,為何辯方認為普通法原則適用,關引終院案例指《國安法》須與本港法律並行。

此外,關指李予信無轉發「墨落無悔」聲明、論壇無提否決預算案,而公民黨非本案「共謀者」,控方不能將黨的行為歸咎李。

image02 ▲ 李予信

辯方:應以「同類原則」詮釋、「其他非法手段」僅涉物理脅迫

案件今踏入結案陳詞第3日,控方上周就控罪中的「非法手段」作法律陳詞,指不限於刑事罪行及武力相關行為,議員濫用職權和違反職責也屬非法。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今代表其中13名被告作出回應。

關文渭表示,就《國安法》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下,「以武力、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」犯案的條文,應以「同類原則(ejusdem generis)」(即列出具體事物的前句如跟隨一個概括性字眼,後者所指事物應受前述類別所限)詮釋,當中「以武力、威脅使用武力」均涉「實質脅迫與強迫(physical coercion and compulsion)」,因此「其他非法手段」也應受此類別所限,只涉「實質脅迫與強迫」的相關行為,包括刑事恐嚇及刑事損壞。

官問用病毒攻擊是否不涉非法手段 辯方同意但指涉恐怖活動

關並指,在22條下,如有意圖顛覆,相關手段便是非法。法官李運騰續問,那如某人有意圖顛覆,但手段不涉武力是否便不違法?關指視乎其行為是否涉「物理脅迫與強迫」。

法官陳慶偉續舉例,若以電腦病毒攻擊政府電腦系統,令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無法運作,又或釋放新冠病毒作生化或化學攻擊,也不屬辯方所指的「非法手段」,不會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?關同意,但指這樣或干犯恐怖活動罪,仍受《國安法》所規限。

辯方:《國安法》或有漏洞但非法庭責任填補

李運騰續指,但恐怖活動罪旨在保障市民及財產,顛覆罪則保障政治制度,若辯方所言正確,《國安法》或會出現漏洞。關同意,但指法庭的責任不是要填補漏洞,這是立法機關的責任,若法庭這樣做有濫用司法權力的風險。

辯方:條文每字皆有意思不冗贅、列「武力」為限「非法手段」意思

關文渭亦不認同控方所指,《國安法》目的是將所有可能危害國安的罪行都刑事化,強調人大常委制訂《國安法》條文的每隻字都有意思,不會以很多字眼表達同一意思;而假如條文針對任何非法手段,則毋須再冗贅地列出「以武力、威脅使用武力」。因此列出相關字眼,是讓人以「同類原則」理解何謂「其他非法手段」,將其意思限制為只涉武力。

關並指,中國《刑法》無就「顛覆」定義,但「顛覆」一般指推翻政府權力及法律所制訂的制度,而這很少能透過非武力手段達致。而人大常委立法時已列出「嚴重干擾、阻撓、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」等,擴闊「顛覆」的意思,故條文應同時會包含限制,即只限與武力相關的非法手段,以免意思過闊(over-breadth)。

官關注普通法原則或不適用《國安法》 辯方:須與本港法律並行

陳慶偉續問,「同類原則」乃普通法詮釋原則,但《國安法》是由「北方」(中央)草擬(drafted up in the North),為何辯方認為會適用?關引終審法院就呂世瑜案的判詞,指《國安法》須與本港法律並行(work in tandem)。李運騰指,該判詞亦指詮釋《國安法》時應考慮與維護國安有關的全國性法律,惟關回應相關法例非常簡短,無列明任何手段或是否涉武力,因此《國安法》22條特別提到「以武力、威脅使用武力」的非法手段就很能反映問題(very telling)。

陳慶偉續指,《國安法》第一條提及《國安法》立法目的,或隱含「同類原則」不適用(implied exclusion)。關同意《國安法》是因2019年社會事件而訂立,但引人大常委副委員長王晨2020年5月22日就《國安法》的講話,提到立法背景是「反中亂港勢力」破壞香港社會秩序,毀損公共設施及癱瘓政府和立法會運作等,而當時在議會內有武力阻礙議會運作,不知道人大常委立法時是否欲針對該些行為。關強調,法庭必須肯定該講話排除「同類原則」的應用,才能指隱含「同類原則」不適用。

辯方:如非法手段可擴至民事過失太闊、十分危險

就「非法手段」的界線,關文渭認為,若民事過失如侵入土地和誹謗也可被視為「非法手段」會十分危險。李運騰問,若該人作出相關行為時有意圖顛覆,「為什麼不可以?」關回應,那便會令條文定義「非常廣闊、太過廣闊(very wide, too wide)」。李運騰則指,《國安法》的嚴苛,某程度上是被控罪須證被告意圖顛覆的條件,而有所減輕。

辯方:被告否決目的為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、《基本法》無禁止

關續指,重點並非「非法手段」是否只限刑事罪行,而是基於預算案內容以外的原因否決是否合法。而控方的主張是議員若考慮預算案以外的原因而否決,便屬不考慮議案內容和優劣的「無差別」否決,屬「非法」。但關指,本案有無法抗拒的證據顯示,被告否決目的是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。

法官陳仲衡即問,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豈不是被告的藉口,因他們知道不可能達到?關指根據各方陳詞,若說被告只是以五大訴求作為掩飾是有悖常理。關續重申,除非法律禁止,否則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,而法例沒有列明議員投票時應該或不應該考慮什麼;法例只列明要根據政府提案「審核、通過財政預算」,故如被告審視預算案後發現沒有五大訴求的內容而否決,也不能說他們沒有審視過預算案。

image03 ▲ 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 關文渭

辯方:李予信或於案發前已退出參與

至於就李予信的案情,關文渭指李沒有參與過超級區議會的協調會議,雖有出席3月25日公民黨記者會,但沒有轉發過黨6月簽署「墨落無悔」的帖文。而就李提到否決權的選舉單張,關指是在《國安法》前印發,並於6月30日晚收回,李於《國安法》後短時間已印製沒有提到否決權的新單張。

就李的選舉論壇筆記提到否決預算案,關文渭指在7月4日、即《國安法》生效後數日的超區選舉論壇上,李從沒有提過否決預算案,大部分其他參與者包括鄺俊宇和涂謹申也沒有提過;而黨友鄭達鴻雖在6月19日街站提到否決預算案,但那是《國安法》前的事,至7月12日的街站無公民黨成員再提過。辯方認為就李是否在案發時間(2020年7月1日)前已退出(withdraw)參與有疑點。

image04 ▲ 鄭達鴻(中)

辯方:不應將黨行為歸咎黨員

關續指,除去以上所有證據,控方指控只餘李予信的公民黨黨員身分。惟關引案例強調,單以政治連繫定罪屬危險,公民黨無被指為「共謀者」之一,不能將黨的言行歸咎黨員,而是視乎被告的個別言行。

就李有份拍攝、楊岳橋提到否決預算案的初選宣傳片段,關稱是於《國安法》前拍攝,由黨所剪輯和發布,只是黨的行為而非李的行為;而李初選落敗後報名港島地區直選,但那從不是組織者協議的目標。關最後指,李的供詞沒有動搖,如法庭認為他所言是正確或可能正確,應讓他脫罪。

關文渭陳詞完畢後,續由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進行結案陳詞。

image05

【獨媒報導】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,被控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」罪,16人不認罪,今(4日)踏入審訊第118天。所有被告的代表律師完成結案陳詞,正式結束118天的審訊,法官料約3至4個月後裁決,但不能作出保證。

本案指控被告以「非法手段」無差別否決預算案,意圖顛覆國家政權,控方指濫用議員職權亦屬「非法手段」。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今陳詞指,《基本法》無規定議員應如何投票和說明何謂濫權,議員只是向選民問責,議員投票不是法律問題、是政治問題,不應由法庭裁定他們有否恰當履行職責。Beel又指,何桂藍早料會被DQ、亦認為35+不可能,故不可能意圖做出她根本知道不可能的事;而何並非要無差別否決,而是望審核預算案,即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但財案有不公她也會反對。Beel 又指,本案整個串謀公開進行,無人相信當時所做是違法;而控方是將政治問題變成刑事罪行問題,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轄區均不會構成顛覆,而是被視為「尋常政治」。

辯方指「顛覆」條文模糊23條草案可助理解 官稱不相關

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今早陳詞完畢,最後由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陳詞。Beel 指,根據《國安法》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,被告必須「以武力、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」作出22條下的4項行為,並同時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才能入罪。惟 Beel 指條文模糊(vague),沒有訂明何謂「顛覆」和「非法手段」,提出應以2003年就《基本法》23條立法的草案去理解立法原意,當中顛覆條文包括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」。惟法官李運騰質疑,該條例從無通過,只是本地立法機關的立法原意,但本案要處理的是人大常委的立法原意,兩者截然不同,不認為與案有關。

Beel 指,《國安法》同樣無列明「國家政權」定義,李運騰提議以內地法律理解,惟 Beel 指內地法律指涉中央政府,但香港不是國家。李運騰續指香港政府也是行使中央所授予的權力,惟 Beel 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推翻香港政府。法官陳慶偉續引控方呈交、由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等編著的《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》,指有提到就國家政權的解釋,又指「國家政權的概念是我們所不熟悉(not known to us),是內地法律制度所熟悉」,Beel 無進一步補充。

image06 ▲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

辯方:「非法手段」應限刑事罪行、法例不清晰被告不知投反對會否犯罪

就「非法手段」的定義,Beel 同意應以「同類原則」詮釋,而法庭如不接納只限與武力相關,亦應限於刑事罪行,否則便會令法律不清晰,公眾難以分辨何謂合法和非法行為,有違普通法傳統及法治精神。Beel 並指,若說「非法手段」不限於刑事罪行,是「矛盾修辭(oxymoron)」,因控方是指「你可以透過不犯法去犯法(“You can commit a crime by not commiting a crime.”)」;李運騰回應但控方仍須證明被告意圖顛覆國家政權。

Beel 續解釋,被告達成協議時,應知道其行為將會構成刑事罪行才能入罪。李運騰問,即他們犯案前要獲得一個法律學位?Beel 否認,指對法律無知不是辯解理由,但法律應是公眾可理解。法官遂舉串謀打劫銀行的例子,指被告的參與行為可能是合法,如只是負責「睇水」或擔任司機,但若知道串謀的目的並同意參與便可構成罪行,並問此情況下控方還要證明被告知道打劫銀行是刑事罪行嗎?Beel 指不需要,因被告可從法例知道其行為是刑事罪行。

李運騰即說,《國安法》於6月30日通過,每人也可以閱讀條文。但 Beel 強調當中就「非法手段」定義不清晰,被告不能知道就預算案投反對票會否構成罪行,強調若法例無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,法庭不得加以定罪。

辯方:法例無說明何謂濫權、議員向選民問責法庭不應干預

而就控罪指被告旨在濫用當選後根據《基本法》第73條受託的職權(包括「根據政府的提案,審核、通過財政預算」),Beel 指條文只是列明立法會而非議員有的權力,且該權力是可用可不用。李運騰即指,議會獲賦予權力不代表可被濫用,但 Beel 反問「什麼是濫用?」,指《基本法》無規定議員在投票時有什麼職責、也沒有說明何謂濫權,控方亦無相關專家或案例支持,質疑是「空洞的論點」;又指這「不是法律問題,是政治問題」,反問「如何就議員有否恰當審核議案立法?審核是什麼意思?要去到什麼程度才足夠?」

Beel 續引何桂藍證供,指預算案有議員無法審核的部分,如「基本工程基金」和現時已撥款130億的國安開支,議員不是不想審核,而是無法審核。而終審法院就梁國雄案的判詞,指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,Beel 指議員如何投票沒有法律規定,是立法會內部程序問題,不是法律問題;而議員如何投票最終是向選民問責,不應由法庭裁定議員有否恰當履行職責。

Beel 又指,控方是將純粹政治議題變成刑事罪行問題,但本案案情在任何其他普通法管轄區並不會構成顛覆罪,而是會被視為尋常政治(normal politics)。法庭在本案應考慮普通法原則,而非政治考慮。

辯方:不應接納被告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、無人可迫特首解散立會及下台

Beel 亦質疑控方於本案改變立場,由指控被告濫用73條的職權,移向指控沒有效忠《基本法》及香港特區。惟 Beel 強調,效忠香港特區不是效忠香港政府,立法會由人民選出,議員是對人民有義務(beholden),人民是特區的一部分。Beel 亦指控方在共謀者原則的法律爭議時,才首次提出被告《國安法》前或涉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」罪,但不被接納,現時將此論點「起死回生」,法庭也不應接納。

而就本案指控被告否決預算案後導致特首解散立法會及下台,Beel 強調,根據《基本法》,特首有權不解散立法會,即使解散也不會癱瘓政府,因可申請臨時撥款,亦無人可迫特首下台,除非特首提交相同預算案並被否決。而且據基本法起草委員譚耀宗指,《基本法》50至51條機制原意是讓選民決定特首或議會哪方合理,Beel 反問:「如法例容許,又怎會構成阻撓和破壞政府履行職能?」,指否決致特首下台是《基本法》提供的程序,不可能是憲政危機。

辯方:何桂藍早料會被DQ、不可能意圖做出協議行為

就何桂藍的案情,Beel 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有涉案串謀協議,即使有,何桂藍亦非協議一分子,沒有意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和顛覆國家政權。而何的證供令人耳目一新(refreshing)、誠實、毫無歉意(unapologetic)和直接,沒有提出藉口,其證供可信,望法庭採納。

Beel 並指,無論是控方證人區諾軒和何桂藍均認為民主派取得35+不可能,何於5月《國安法》訂立後已知她本人會被DQ,不可能當選和行使其權力,其後亦確實如此發生,「她如何能意圖做一些她知道做不到的事?」

Beel 同意,串謀的不可能並非辯護理由,但舉例如有人在協議謀殺另一人前,已知道那人已死了,則根本不可能意圖殺他、亦不可能串謀罪成;而本案中何亦知道不可能做到涉案行為,亦因此無意圖這樣做,她參選只是想取得高投票率,其串謀罪不應成立。

辯方:何桂藍望審核預算案非無差別否決、決定與五大訴求無關

而若法庭不接納,Beel 亦提出何桂藍並無參與控方所指控的任何協議,指預算案需經歷兩三個月的審議階段,而何清楚說明若預算案有無法審核的部分,其預設立場便是投反對票,除非政府說服她投贊成;她亦會指出議案問題並提修正案。

Beel 指,何明顯並非「無差別」否決,其目的是要審核預算案,找出其弊端,而她無直接提倡五大訴求或否決預算案,其立場亦與五大訴求無關,因即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,但預算案有不公她也會投反對。Beel 亦指,何簽署「墨落無悔」只是讓選民看到她敢於運用《基本法》賦予的權力,是個人對聲明的回應,但不是簽署協議。

辯方:何桂藍僅望推動民主化向政府問責、無協議無差別否決財案

Beel 最後指,本案串謀與其他任何串謀不同,整個協調過程是公開,無人相信他們當時所做的是違法、也沒有任何要隱瞞,何桂藍亦希望公眾知道事情如何發生,以在投票時作出知情的選擇。而否決預算案的議題一開始只是次要問題(side issue),因所有人都知道他們有權對預算案投下反對票;只是在得悉提到否決或會被DQ時才開始關注,但人們當時也非關注會干犯刑事罪行,因如何桂藍所說,她從無想過「撳個反對掣」也會被捕。

Beel 續指,本案純粹關乎被告對政府的挑戰,就如譚耀宗及時任中聯辦主任駱惠寧都提過民主派若立會過半,是中央所不容許,2020年選舉制度「完善」後直選議席亦大幅減少,控方是將政治問題變成成刑事罪行問題。Beel 指,何桂藍議程清晰,就是推動民主化,尋求將功能失常的立法會改革,以向政府問責,但從無協議無差別否決預算案。即使法庭認為有,Beel 亦重申無法律規定如何投票、不認為無差別否決是違法,議員只是向其選民問責,應判何桂藍無罪。

官:約3至4個月後裁決 但不能保證

Beel 陳詞完畢後,所有辯方律師均完成陳詞,正式完結由今年2月6日開審、長達118天的審訊。法官陳慶偉表示,與另外兩名法官其後都要審理其他案件,不清楚需時多久作出裁決,但會盡快處理,料需約3至4個月,但強調不能作出保證,一有裁決會盡快通知各方。

大律師關文渭另為保釋被告申請撤銷宵禁令,控方反對,法官最終批准所有被告撤宵禁令。散庭時,各被告與旁聽人士揮手道別。

本案不認罪的16人,包括鄭達鴻、楊雪盈、彭卓棋、何啟明、劉偉聰、黃碧雲、施德來、何桂藍、陳志全、鄒家成、林卓廷、梁國雄、柯耀林、李予信、余慧明及吳政亨。其中何桂藍、鄒家成、林卓廷、梁國雄、余慧明及吳政亨6人不獲准保釋,分別還柙逾26至33個月,其餘10人獲准保釋。


案件編號:HCCC69/2022

Made with by Agora